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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標異議是指公眾對某一經過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,在法定期限內,向商標局提出該商標不予注
冊的反對意見,即要求商標局在三個月異議期滿后不要核準該商標注冊。我國《商標法》規定,允
許在先權利人、利害關系人以相對理由提出異議,或任何人以絕對理由提出異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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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指導客戶準
備/完善相關資料
上報復審申請書至
國家商標局
跟進受理、審查過
程,并反饋進度
審理完成,下發審
理決定
保護已有商標注冊人的在先利益
保護商標初步審查人的在先申請權
避免注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該得到的商標
專用權
通過商標異議程序,對商標局工作形成有效
的社會監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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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:申請商標異議應該提供哪些文件材料?
A: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,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商標異議材料一式兩份并標明正、副本:
(1)商標異議申請書。商標異議申請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,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。
(2)異議人的身份證明。
(3)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、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第一款、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一條、第三十二條規定為由提出異議的,異議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證明。
Q:商標異議不成功,可否進行復審?
A:如果異議人對被異議商標的異議不成立,異議人不能再向商評委提出復審。被異議商標將直接被核準注冊,發給商標注冊證書。異議人如果不服,只能在商標注冊成功后,對其提出無效宣告。
Q:哪些商標異議申請商標局不予受理?
A:商標異議申請有下列情形的,商標局不予受理,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:
(1)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;
(2)申請人主體資格、異議理由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;
(3)無明確的異議理由、事實和法律依據的;
(4)同一異議人以相同的理由、事實和法律依據針對同一商標再次提出異議申請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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